(二十一)实行兼并重组重点对象企业和主体企业名录管理。对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中列入兼并重组重点对象企业范围的,实行名录管理。对具有经济、技术和管理等优势的煤炭企业和大型火电企业,建立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名录。鼓励兼并重组主体名录企业对兼并重组重点对象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制定兼并重组重点对象企业和主体企业名录管理办法,开展名录认定和公开等工作。
(六)支持煤炭与煤化工企业兼并重组。鼓励煤炭与煤化工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出发实施兼并重组,有序发展现代煤化工,促进煤炭就地转化,发展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实现煤炭原料上下游产业的有机融合,增强产业相互带动作用。
《包茂高速湘西州段发生连环交通事故已致9人遇难》养老金投资运营能否填补“收不抵支”?随着老龄化人口的不断增长,如何才能实现“老有所养”?




